法制晚報訊(記者 紀欣) 作為一種風俗習慣,祭奠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。然而,在剛剛過去的清明節期間,以“祭奠權”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的訴訟也開始增多。
  在類似電影《私人訂製》的代人掃墓服務中,雙方究竟屬於何種法律關係?“祭奠權”包括哪些內容,哪些行為涉嫌侵權違法?
  法官提醒廣大讀者,在一些新型祭奠服務中,在註意私人信息保護的同時,更要明晰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。
  關註1代人掃墓 磕3次頭要100元
  代人掃墓是部分商家近幾年開始推出的服務,對於那些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親自到親朋墓碑前進行祭奠的顧客,他們可以代為清理墓地、擺放祭品、送鮮花和食品、打掃墓碑、默哀致敬、燒紙錢和燒香等。
  商家表示,可以根據顧客的要求量身定製服務,掃墓人將整個過程用相機或攝像機拍下,然後將照片或視頻傳給顧客,然後由顧客支付報酬完成交易。
  據媒體報道,去年清明期間,煙臺萊山區的唐先生代人上墳掃墓掙了近8000元,“今年的小廣告還沒打,已經有人主動找上門了。”唐先生說。
  他提供的代客掃墓服務主要包括清理墓碑附近環境、點香燭、敬香、鞠躬、朗讀祭詞等,“這些都是基礎服務,整套流程持續20-30分鐘,價格為180元。”唐先生說,如果顧客有其他要求也可以滿足,不過這些額外服務要另外收費,磕3次頭要100元。
  關註2墓碑未刻自己名哥哥訴弟弟侵權
  原告張強(化名)將弟弟張新(化名)訴至法院,稱弟弟未通知自己即在父母合葬後的墳墓前立了一塊墓碑,而該墓碑上僅署了弟弟一個人的名字,未署自己的名字。
  他提出,作為長子,理應在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列名,且應當位列於被告之前。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,有悖公序良俗,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,嚴重損害了原告對父母的“祭奠權”,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與原告一起為父母重立墓碑。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按照我國傳統的殯葬禮儀,一般情況下死者的墓碑應當由其後輩直系子孫及其配偶敬立,以體現後人對逝去長輩的孝道和追思。
  本案原、被告系親兄弟,應平等享有對逝去長輩盡孝和悼念的權利,均可列名於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,被告未經與原告商量,擅自為父母立碑且未將原告姓名刻上,侵害了原告的權利。
  最終判令依據墓地現有墓碑的樣式、規格和墓主姓名,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其父母墓地的墓碑重立,重立的墓碑上應當鐫刻原告的姓名為立碑人之一;重立墓碑的費用由原、被告各負擔百分之五十。
  房山法院法官盧濤表示,此類行為在法律上屬有償委托合同關係。由於有其現實需求,只要其不違反相關價格法方面的規定,該類行為應為合法行為。
  由於照片、視頻資料等很容易通過技術手段被修改,並且通過網絡進行傳播。因此,盧法官提醒,在選擇掃墓服務時需明確服務內容,註意隱私權的保護,並註明違約責任的承擔。
  盧法官指出,在日常生活中,應認定祭奠權在實質上是基於傳統習俗而產生的一種權利,具有較為豐富的內涵,包括親人死亡情況的知情權、安葬權、墓碑署名權、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權等。
  近年來,因為“祭奠權”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。盧法官認為,親屬之間在祭奠問題上一定要尊重他人的祭奠權,尊重中華民族尊重逝者的優良傳統。如對他人祭奠權造成損害的,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 文/記者 紀欣  (原標題:代人掃墓需註明違約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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